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所人教字〔2013〕35号)
发布时间:2017-12-29 发布人:为做好我所研究生医疗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基本医疗需要,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研究生医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
(一)我所在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适用于本办法。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医疗由定向委托单位负责。
二、基本医疗费用构成及使用
(一)设立研究生医疗互助基金
我所设立研究生医疗互助基金,年度额为240元/人,由所公用经费和部门双方各负担50%,由所统一管理。
(二)建立意外伤害保险
研究生自付50元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研究生就医及报销要求
(一)我所指定北医三院、中关村医院、水清木华园社区卫生站为研究生就诊医疗机构,无特殊情况须在指定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须由指定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研究生因患急症,可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到指定医院看病时需选择自费形式,各项费用单据“个人(单位)”名称必须填写本人姓名。
(三)报销范围
1.在我所指定医院就诊或按规定转诊的医药费。
2.因患急症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医药费。
3.报销医药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未经同意擅自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医药费不予报销。自行在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不予报销。各种体检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理赔及报销办法
(一)理赔及报销额度
1.研究生在规定报销范围内据实理赔及报销,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的费用理赔方案如下:
保险 责任 |
保障内容 |
保障额度 |
报销比例 |
意外伤害 |
因意外引起的死亡事故 |
12000 |
一经确认全额支付 |
意外伤害医疗 |
因意外事故(外伤)所发生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
8000 |
按照社保审核标准可以报销费用每次事故扣除50元免赔以后按照90%报销 |
住院责任 |
因住院治疗(外伤,疾病皆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1000元以下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30000 30000元以上 |
50% 60% 70% 80% 90% |
该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其余部分按下条规定报销。
2.住院(团体意外保险不能理赔部分)及非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扣除240元后按80%报销,限额标准不超过1500元;该部分费用从研究生医疗互助基金支出。
3.凡不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和北京市医保中心拒报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担。
(二)报销时限
1.研究生门诊及住院时需自行用现金垫付押金和各类支出。在指定时间内持有效票据报销或理赔。
2.我所于次年1月份集中报销门诊及医疗费一次,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须于次年1月底前报销。
3.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可及时理赔。
4.如住院(团体意外保险不能理赔部分)及非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达到年度报销额度上限的,可及时申请报销。
五、因患特殊疾病,个人负担较重,又确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费用由研究生医疗互助基金及部门各按50%支出。
六、我所鼓励研究生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对当年未看病的学生奖励120元/人。
七、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如中国科学院大学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按相关办法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科电发〔2007〕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