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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4〕79号)

发布时间:2017-12-03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三好学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团体、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院系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院系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由主管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及奖章,授权研究所、院系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各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校发学字〔2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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