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3 发布人:为加强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维护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研究所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京区学生管理实际,对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目前,我院京区在学学生1、8万余人,其中女研究生6千余人,分布在京区40个研究所,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国科大、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学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定期研究有关工作,切实把在学学生生育问题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二、积极开展在学学生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
国科大、各研究所人口计生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在学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专题讲座、内部网专栏、板报以及咨询电话等形式,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指导,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重点教育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三、切实加强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在学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本单位在学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各研究所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学生婚育情况花名册,及时将已婚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提供给本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同时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学生在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及时到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登记变更。
(二)规范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等手续的办理
1、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2、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3、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4、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未在校、所期间,国科大及各研究所不负责为其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落实好学生生育其他相关工作
1、国科大和各研究所计生办应积极做好已婚学生的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研究所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解决,其他费用自理。
2、在学学生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依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婚学生在学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国科大和研究所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希望国科大、京区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配合扎实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为广大学生营造和谐、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为建设“三位一体”中国科学院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