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2 发布人:(所人教字〔2013〕28号)
根据我所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为推进我所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所鼓励适当引进所外知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来我所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合作培养研究生。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规范和加强兼职博导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博导的作用,特制定本聘任管理办法。
一、兼职博导应具备的条件
(一)兼职博导应具备《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及《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评议考核办法》中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二)兼职博导应是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影响,并与我所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除院士外年龄应不晚于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
(三)兼职博导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所学科培养点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四)被聘兼职博导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全面指导,以保证培养质量。
二、关于聘任和聘任期限
(一)受聘的兼职博导应与我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二)聘期一般为五年,聘任期满后,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
(三)如果聘任期内未招收研究生,则不再续签聘任合同。
三、资格确认与聘任程序
(一)我所两名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推荐;
(二)由相关部门提出聘任建议,并组织填报《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查表》;
(三)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投票表决;
(四)所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国科大备案。
四、关于招生
(一)在聘期内,拟招收研究生的兼职博导应在指定时间内向我所提出招生申请;
(二)兼职博导每个聘期内招收的研究生数量不超过两名;
(三)兼职博导可招收研究生的名额纳入部门(或推荐导师)招生计划;
(四)兼职博导招收的研究生应在所内培养。相关部门应为该学生指定所内第二导师,第二导师应具有导师资格。
第二导师为兼职博导所招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所内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兼职博导不在所期间,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兼职博导解聘后,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如第二导师不是博导,则需为该研究生指定新的博导;
3.在兼职博导不能提供科研经费的情况下,负责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如有困难,由依托部门承担。
(四)若在聘任期内被聘兼职博导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招收或指导博士研究生,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并停止招生。
五、其他要求
(一)兼职博导指导我所博士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应以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兼职博导一般应定期开展学术讲座,为研究生开设一定的课程。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