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议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2 发布人:(所人教字〔2014〕40号)
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评议,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严格坚持回避制度,凡在涉及本人的评议时应予回避。
二、对现任导师的考核评议侧重于参与教育工作情况,培养研究生的质量,以及科研项目和经费等方面的情况。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减招或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一)现在岗导师,连续3年内没有科研课题,且又无新的科研成果的;
(二)培养不出合格研究生或连续2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培养不出合格研究生主要是指在规定的研究生培养年限内,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没有通过或论文答辩没有通过,造成退学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连续离岗时间1年及以上,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四)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国科大规定上限的;
(五)在国家或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六)本人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八)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在读研究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处以勒令退学处分的。
三、导师评议与考核程序
(一)所有导师原则上都应参加评议与考核,不参加者两年内暂停招生。
(二)在岗导师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估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教育处进行材料审核。
(三)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导师基本条件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对导师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研究生导师被取消资格后,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按照所学学科、专业进行划转。如需招生应重新参加遴选。
四、对于研究生获得下列奖项者,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奖项情况给予免评,本次评议结果为优秀(免评议导师不需提交考核评估表)。
研究生获得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后六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特别奖,以后四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以后四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优秀奖或其他冠名奖,本次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其他重要奖项的,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作出高质量培养成果的认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不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科院电子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估表